員工福利措施
勞工保險
全民健康保險
福委會: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且依規定提撥福利金,舉辦員工年度旅遊及尾牙聚餐,其他福利項目有年度健檢、生育補助、結婚禮金、喪葬津貼等。
育嬰室:設置哺乳室供產後重返職場工作之媽媽更舒適環境,使能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
員工餐廳:本公司設有員工餐廳,並提供每日一餐45元補助。
部門聚餐:每年得由各部門自行規畫辦理部門聚餐,由公司提撥預算支付。
彈性工時:為體恤員工上下班通勤之不便,不需經由請假程序員工享有上下班半個小時的彈性時間,以方便自由彈性調整。
經營績效共享
本公司章程明定,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為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之對象得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為與員工分享公司經營績效,本公司訂有「員工績效管理辦法」及「薪資及獎金管理辦法」,依員工績效考核結果分享年度經營成果。112年度已分別於4月進行員工年度調薪作業及7月發放員工獎酬。
休假與保險
員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得請假,假別分為婚假、事假、家庭照顧假、普通傷病假、生理假、喪假、公傷病假、產假、公假、產檢假、陪產假及安胎休養請假等十二種。准假日數及工資給付如下:
(1) 婚假:員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2) 事假: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3) 普通傷病假:員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下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請假連續 2 日(含)以上者,須附繳醫療證明。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本公司補足之)
A.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B.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C.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4) 生理假:女性員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請休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另,前開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5) 喪假:工資照給。員工喪假得依習俗於百日內分次申請。
A.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
B.(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
C.(外)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外)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
(6) 公傷病假:工資照給。員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7) 產假:
A. 女性員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B.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C. 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女性員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D.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
E.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F. 女性員工請產假須提出證明文件。
G. 安胎休養請假:員工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安胎休養請假薪資之計算,依病假規定辦理。
(8) 陪產假:工資照給。員工於其配偶分娩時,得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五日請陪產假;遇假日不另給假。
(9) 產檢假:工資照給。員工妊娠期間,給予產檢假五日。
(10) 家庭照顧假:員工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事假規定辦理。
(11) 公假:工資照給。員工有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情事者,依實際需要天數給予公假。
(12) 團體保險:本公司為正式員工投保團體保險。
員工進修及訓練
本公司相當重視員工在職教育訓練及鼓勵員工進修。除新進人員之職前訓練,依據職能及業務之需求,積極且定期舉辦各式教育訓練課程,於公司內部舉辦或申請外部訓練,以提升員工專業技能。
退休制度與實施情形
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退新制,於員工每月按薪資總額提撥6%退休金並存入勞工局所設立之員工退休金專戶內。
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提供員工訴願管道,及依法成立勞資會議定期開會以維持勞資溝通管道之暢通,使員工之各項困難、需求及問題皆能獲得各級主管之重視及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