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內部稽核組織及運作
一、稽核室組織:
內部稽核之設置及配置:
本公司稽核室直接隸屬董事會,另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當人數之稽核人員,本公司內部稽核設有稽核主管1人。稽核人員皆為專任人員,其應具備之條件,依金管會相關法令規定之。
二、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
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係依據「招募及任用管理辦法」、「薪資及獎金發放管理辦法」、「員工績效管理辦法」、「離職及資遣管理辦法」及「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辦理,其考評每年執行二次,前述任免、考評及薪資報酬由董事長核定。
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送董事會決議,並應於董事會通過後二日內將異動原因與內容進行資訊公告申報。
前述相關辦法已揭露於本公司內部規章網頁專區中。
貳、稽核職掌:
依據風險評估之結果擬定稽核計畫,並依內部稽核實施細則辦理查核之一切事項並作成稽核報告報告呈核董事會授權之董事。
監督現行內部控制制度及公司各項規定之確實執行狀況及目標之達成狀況。
評估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規章之合宜性,提出修正之建議。
規劃與推動各單位自行評估作業、複查與追蹤改善事項,並做成內控聲明書,依法完成相關作業。
負責主管機關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查核作業與缺失改進之監督。
參、稽核業務執行:
1. 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且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控制作業,以及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資通安全檢查及各交易循環,列為每年年度稽核計畫之稽核項目。
2. 年度稽核計畫先經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提送董事會決議,修正時亦同。
3. 檢視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
4. 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獨立董事審閱,並於董事會進行報告。
5. 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獨立董事。
6. 稽核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